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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民初字第293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周树平、黄秀樱与郑义崇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树平,黄秀樱,郑义崇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民初字第2937号原告周树平,女,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黄秀樱,女,199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郑义崇,男,1991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委托代理人陈惠华,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树平、原告黄秀樱与被告郑义崇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树平、原告黄秀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树平、原告黄秀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7元,由原告周树平、原告黄秀樱负担。审 判 长  李行丰人民陪审员  郑少能人民陪审员  刘健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晓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