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20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茅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茅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016号原告茅某,女,汉族,居民。被告黄某,男,汉族,居民。原告茅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茅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茅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茅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茅某负担。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春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