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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刑罚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于化龙罚金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刑罚执字第118号被执行人:于化龙,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化龙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化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