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桦刑罚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于化龙罚金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化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刑罚执字第118号被执行人:于化龙,男,汉族,无职业。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于化龙罚金执行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于化龙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4)桦刑初字第136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孝民审 判 员 张文亮代理审判员 朱北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