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保字第00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魏雪柏与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魏雪柏,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保字第0077号申请人:魏雪柏。被申请人: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王串场重光路6号。申请人魏雪柏与被申请人天津市荣信机械设计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担保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荣信机械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2万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王世宏名下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 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宇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