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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牛执字130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与李凯成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李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金牛执字1304-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负责人彭文。被执行人李凯成。本院2014年7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申请执行李凯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9222.47元,执行费2738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人民北路支行申请执行李凯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岚审 判 员  李铮代理审判员  刘洋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涂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