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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庆城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7

案件名称

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庆城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某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庆检刑诉字(2014)第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温亚男、被告人龙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7日15时50分许,被告人龙某驾驶甘MJ91**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由庆城县桐川乡出发沿G309线由北向南行经1671KM+100M处时,与由东向西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相撞,致李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李某经送庆阳市中医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李某系交通事故致其颅脑及胸、腹腔多脏器损伤死亡。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龙某驾驶机动车上道未靠右侧行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降低行驶速度,未确保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横过道路,未确保安全,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承担事故次要责任。2014年7月8日,被告人龙某及其家属与被害人李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龙某一次性赔偿李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其他各项费用共计405000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龙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巳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二年。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庆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扣押物品清单,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鉴定委托书,鉴定文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死亡医学证明书,证人时会某、谢有某、方小某证言,被告人龙某供述,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龙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对其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还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雷普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亚宁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一)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