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凤民一初字第018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刘伟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伟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一初字第01805号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法定代表人:高祝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高黎煜,安徽高黎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伟芬,女,1970年生,汉族,皖凤台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伟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金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高时柱代理审判员 李 聪人民陪审员 岳彦斗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葛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