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1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李艳与无锡德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滨开商初字第00177号原告李艳。委托代理人许炎,江苏福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德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无锡市滨湖区胡埭工业园芙蓉北路。法定代表人颜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与被告无锡德星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艳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身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李艳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牧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