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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五民初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21

案件名称

李斯昊与曾祖国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1)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曾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五民初字第134-1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刘吉华,女,生于1976年8月10日,系原告李某的母亲。被告曾某。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2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及其家庭共同财产价值20000元的银行存款、股票、股份、基金份额、房、地产、车辆、到期债权、收益、保险理赔款项等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财产保全费220元,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陈海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晓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