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济南东方特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东方特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307号原告济南东方特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4626号106室。法定代表人李玉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季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凤凰路3617号。法定代表人杨立广,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东方特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电工电气日立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东方特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济南东方特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济南东方特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2元,减半收取1386元,由原告济南东方特检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严士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