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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再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孟某甲与李某某、孟某乙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孟某甲,李某某,孟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再字第6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孟某甲,男,住四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现住四平市。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孟某乙,女,现住四平市。申请再审人孟某甲因与被申请人李某某、孟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东城民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0月15日作出(2014)东民申字第7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再审过程中,申请再审人孟某甲提出该案已经和被申请人李某某、孟某乙和解解决并已将款项交付完毕。故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再审人孟某甲在本案再审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孟某甲撤回其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国 伟审判员 于剑英审判员 胡 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