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商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谭友国与尹克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友国,尹克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3543号原告谭友国,农村居民。被告尹克竹,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友国与被告尹克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友国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友国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克竹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友国撤回对被告尹克竹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谭友国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