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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商初字第354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谭友国与尹克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友国,尹克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商初字第3543号原告谭友国,农村居民。被告尹克竹,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谭友国与被告尹克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谭友国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谭友国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尹克竹的起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谭友国撤回对被告尹克竹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562.5元,由原告谭友国负担。审判员  刘浩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