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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美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与梁家朝犯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家朝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美刑初字第563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家朝,男。因本案于2014年3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取保候审。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以海美检公刑诉(2014)5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家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燕青、被告人梁家朝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3月6日19时许,被告人梁家朝在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与美祥路交叉口处的朋友家聚会,期间梁家朝喝了大约一杯白酒。当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梁家朝驾驶一辆皮卡车(车牌号:琼AQ57**)载妻子李XX等人准备回家,在路过美兰区白龙北路农村信用社路段时被交警查获。交警当场对被告人梁家朝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102mg/100ml。后民警又对其抽血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经抽血检测被告人梁家朝的血液酒精含量为94mg/100ml,属醉酒驾驶。上述事实,被告人梁家朝当庭表示没有异议,且有证人李XX的证言,到案经过,血液乙醇检验报告书及抽血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现场示意图,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驾驶员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被告人梁家朝的供述,户籍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梁家朝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梁家朝能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家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7日起至2014年11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启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