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成民终字第51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四川省兰庭酒店有限公司与成都新视觉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省兰庭酒店有限公司,成都新视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成民终字第51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兰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邛崃市。法定代表人兰银强,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剑,男,198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邛崃市,系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新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李中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素英,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四川省兰庭酒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庭酒店)因与被上诉人成都新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视觉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2014)邛崃民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兰庭酒店与新视觉公司于2013年4月27日、2013年6月7日分别签订《酒店印刷品购销合同》各一份,由兰庭酒店向新视觉公司定制酒店印刷品。2013年4月27日签订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2900元,货到验收后3个工作日内付清货款。2013年6月7日签订合同约定:合同金额为100374元,首付30%,货到验收后付至70%,安装完毕后付到95%,余下5%在3个月后付清。该两份合同均约定:稿件签字确认后,一周内送至酒店;任何一方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的,应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额0.5%每日的违约金。2013年6月17日、2013年8月7日,兰庭酒店又向新视觉公司追加了总计3220元的印刷品。后新视觉公司在2013年9月前将上述印刷品交付安装完毕,新视觉公司供货实际总金额为101071.4元,兰庭酒店已支付64000元。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有双方陈述、《酒店印刷品购销合同》、兰庭酒店补充物品清单、兰庭酒店补充物品报价及协议、送货单、收条、收据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原审法院认为,新视觉公司与兰庭酒店签订的《酒店印刷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新视觉公司供货总金额为101071.4元,兰庭酒店已给付64000元,尚欠37071.4元,根据约定其应承担给付该款和违约金的违约责任。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计算所得的违约金远高于新视觉公司主张的5000元违约金,故对新视觉公司主张的该费用予以支持。新视觉公司主张的44883元与查明的兰庭酒店欠款金额不符,对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兰庭酒店关于新视觉公司逾期送货的辩称,在兰庭酒店未提起反诉要求新视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该辩称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判决:一、四川省兰庭酒店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成都新视觉科技有限公司37071.4元,及违约金5000元,计42071.4元;二、驳回成都新视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兰庭酒店负担400元,新视觉公司负担123元。宣判后,兰庭酒店对原审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审判决,发回重审。其上诉主要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中,兰庭酒店提供的证据证明新视觉公司具有延期送货及所供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等违约行为。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从未进行过结算,新视觉公司也从未提出过任何主张,兰庭酒店不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判决兰庭酒店赔偿违约损失,明显适用法律不当。被上诉人新视觉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采信的证据均与原审法院一致。本院认为,新视觉公司与兰庭酒店签订的《酒店印刷品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新视觉公司供货总金额为101071.4元,兰庭酒店已给付64000元,尚欠37071.4元,购销合同对兰庭酒店付款时限有明确约定,兰庭酒店在收到货物后未按约定时间、金额支付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向新视觉公司支付所欠货款37071.4元及承担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违约责任。双方所签《酒店印刷品购销合同》约定如兰庭酒店对货物质量存在异议,应在收到货物后三天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否则视为所供货物质量合格。而新视觉公司在2013年9月前已将货品交付兰庭酒店,直到本案诉讼前,兰庭酒店从未对货物质量向新视觉公司提出过书面异议,故兰庭酒店所提印刷品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另兰庭酒店关于新视觉公司逾期送货的主张,在兰庭酒店未提起反诉要求新视觉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其主张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兰庭酒店可另案诉讼主张权利。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方式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23元,由兰庭酒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涂 征审 判 员 苟学恩代理审判员 熊 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