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与梁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梁德荣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肇德法民三初字第405号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住所地广东省德庆县。代表人:何伟强,主任。委托代理人:梁勇杰,该社副主任。被告:梁德荣,住广东省德庆县。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诉被告梁德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高良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1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伙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