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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初字第43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石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初字第430号原告石某某,女,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79年2月11日出生。原告石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公开审理。原告石某某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对被告陈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石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智勇审 判 员  唐 建人民陪审员  马金武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玉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