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商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蓬莱义利水泥有限公司与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蓬莱义利水泥有限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商初字第415号原告蓬莱义利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蓬莱市大辛店镇宋家庄村。法定代表人:赵义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敏,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宅库工业园B公寓***号。代表人:程孝科。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将军桥兴海路**号。法定代表人:林锡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光辉,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蓬莱义利水泥有限公司诉被告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温州华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蓬莱义利水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蓬莱义利水泥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蓬莱义利水泥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9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连江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燕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