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0142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马霆然与石家庄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霆然,石家庄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西民初字第01421号原告马霆然,无业。委托代理人王利,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市场A-1-119号。法定代表人王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瑞辰,河北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石家庄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工农路214号华潍公寓4-3-402。法定代表人李占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马霆然与被告石家庄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家庄诺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霆然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马霆然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霆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霆然负担。审 判 员 吴宏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赵倩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