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539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安溪县新合作协兴农资推广有限公司与吴志宾、吴轻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溪县新合作协兴农资推广有限公司,吴志宾,吴轻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5397号原告安溪县新合作协兴农资推广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法定代表人陈朝东。委托代理人章远海,该公司职工。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志宾,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吴轻视,曾用名吴新强,男,1982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溪县新合作协兴农资推广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志宾、吴轻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按本院通知在法定期间内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