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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干民一初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某女与钟某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干民一初字第541号原告陈某女,女,198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永川县人,住南昌市东湖区。被告钟某男,男,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广东省梅州市人,住新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女诉被告钟某男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由,于2014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祥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