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76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与李志铭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李志铭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穗越法民二初字第276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张君谊。委托代理人:文宇。被告:李志铭,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诉被告李志铭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文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向原告申领卡号为62×××90的牡丹信用卡,截至2014年3月26日累计欠款本金29874.66元、利息4155.47元、滞纳金3914.96元。经原告电话催收及上门发函,被告至今仍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违反《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的规定,构成违约。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清偿透支欠款本金29874.66元及利息、滞纳金(暂计至2014年3月26日利息为4155.47元、滞纳金为3914.96元;从2014年3月27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申请表及章程的约定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无答辩,无提交证据材料。本院查明,2008年9月22日,被告向原告申领牡丹信用卡,并声明知悉并保证遵守《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已阅读并了解《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自愿遵守合约和协议书的规定。《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被告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其他透支交易从银行记账日起至到期还款日(含)之间的时间段为免息还款期,到期还款日以对账单记载为准,被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全部应付款项,则无需支付除取现及转账透支交易外的透支利息;被告使用信用额度取现及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待遇,应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所用款项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可按照原告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被告按最低还款额对顶还款的,原告只对为清偿部分计收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的透支利息;被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上述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被告连续两次(含)以上在到期还款日(含)前未能足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原告有权停止其牡丹信用卡的使用(电子现金交易除外);原告对被告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费用等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并从被告账户中扣收,透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牡丹贷记卡账户内存款不计付利息等。原告经审查后向被告核发了卡号为62×××90的信用卡,信用额度100000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止至2014年3月26日,产生透支本金29874.66元、利息4155.47元、滞纳金3914.96元。因被告至今未偿还透支欠款,成讼。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信用卡是原告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被告使用信用卡出现透支后,即与原告产生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并接受《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全部条款和内容,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的欠款本息、滞纳金,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志铭应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万通支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29874.66元及利息、滞纳金(截至2014年3月26日止的利息为4155.47元、滞纳金为3914.96元,从2014年3月27日起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9元,由被告李志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璐思人民陪审员 尹春生人民陪审员 罗洁玲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