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字第001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赵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离婚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162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被执行人赵某某,女赵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2013年4月2日作出的(2012)乾民初字第010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赵某某补偿原告赵某100000元。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赵某于2014年5月8号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5月22日向被执行人赵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0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赵某某银行存款3000元,扣除执行费1400元,剩余1600元由申请人赵某领取。经本院查询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工商登记,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乾执字第0016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米国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