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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衡中法刑执字第193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XX云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云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衡中法刑执字第1933号罪犯XX云,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湖南省衡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现在湖南省雁南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0二年七月十日作出(2002)衡中法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XX云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起上诉。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裁定维持原判,后交付执行。二OO五年十二月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00七年七月,因在服刑期间犯破坏监管秩序罪经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结合原判未执行的余刑十六年五个月九天,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二O一一年一月、二0一二年八月经本院裁定分别减刑一年六个月和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雁南监狱于2014年9月29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云在服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服从安排,不怕苦和累;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2013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百分考核中折计大功二次。以上表现情况,有“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XX云在服刑期间有悔改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9年4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申宝华审判员  石福轮审判员  何闰英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 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