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688-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葛成芬与韩明福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成芬,韩明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688-2号申请执行人葛成芬,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韩明福,女,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葛成芬与韩明福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金融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除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韩明福的银行工资帐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40049.15元及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920元,未执行标的总额40049.15元及利息、诉讼费和保全费92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平民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董 媛代理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文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