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二中民终字第110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牛×与许×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中民终字第11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牛×,女,1973年10月2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男,1971年12月6日出生。上诉人牛×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07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牛×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牛×撤回上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牛×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50元,由牛×负担75元(已交纳),由许×负担75元(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由牛×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楠代理审判员 陈广辉代理审判员 张在民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曦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