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2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东楼组、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旗杆组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东楼组,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旗杆组,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朱湾组,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王店村石河组,甘子仁,甘红伟,叶雨鹏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信中法民终字第172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东楼组。负责人王祖振,系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旗杆组。负责人甘子贵,系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甘冲村朱湾组。负责人周代忠,系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信阳市浉河区东双河镇王店村石河组。负责人陈志瑶,系该村民组组长。上诉人(原审原告)甘子仁,男,1951年12月29日生。上诉人(原审原告)甘红伟,男,1971年4月21日生。上列上诉人委托代理人张新权,信阳市浉河区柳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雨鹏,男,1962年7月3日生。委托代理人徐留香,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双方上诉人因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河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原审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新权及负责人甘子贵、周代忠、陈志瑶与甘子仁等,上诉人(原审被告)叶雨鹏及委托代理人徐留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4)信浉民初字第134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买戈良审 判 员 杜亚平代理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