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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泸执字第45-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泸执字第45-5号申请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兴市济川路。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委托代理从王登山,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运河南路。法定代表人杨飞,总经理。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川民终字第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润扬交通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分行的存款50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佰万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杜学斌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润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