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内执指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7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中铝青海西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铝青海西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内执指字第18号申请执行人中铝青海西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被执行人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中铝青海西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准格尔旗杨家渠煤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执行的(2014)内执指字第18号案件由呼和浩特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呼和乌拉代理审判员 任 晓 杰代理审判员 霍 卫 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巴 托 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