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福泮与被执行人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泮,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江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刘福泮被执行人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刘福泮与被执行人江源区石人镇林子头村民委员会债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的(2009)江民一重字第3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本院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江执字第851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另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宋启华审判员 李晓雷审判员 孙增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