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北商初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刘树文与孙名序、汤丽娜、边媛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树文,孙名序,边媛媛,汤丽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北商初保字第124号原告刘树文,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被告孙名序,男,30岁,汉族。被告边媛媛,女,33岁,汉族。被告汤丽娜,女,34岁,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树文与被告孙名序、边媛媛、汤丽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孙名序的工资,原告已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树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案件审结后能够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孙名序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安市支行的工资账户冻结三个月,冻结期间不允许任何人支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美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