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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亭执字第1805-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李风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风才,刘步章,吴巧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805-2号申请执行人李风才,盐城市鼎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股东。被执行人刘步章,居民。被执行人吴巧兰,居民。申请执行人李风才与被执行人刘步章、吴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李风才向本院申请保留债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302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恢复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袁锡森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沈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