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民初字第473-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牛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西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牛某某
案由
婚姻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C}甘肃省西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西民初字第473-2号原告周某某,女,生于1982年10月24日,汉族。被告牛某某,男,生于1983年8月11日,汉族。原告周某某申请被告牛某某宣告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牛某某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请称,被告牛某某和我系包办婚姻,且我们是近亲结婚,婚后我们毫无感情可言,由于父母的勉强我们才生活在一起。现在我们没有感情了,因此,我申请法院要求:确认我和被告的婚姻无效。原告提交以下证据证明其主张:结婚证一份,证明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被告经依法传唤未到庭亦未提交答辩状。法院依职权对被告的母亲剡花叶进行了询问,剡花叶证实原告的母亲和被告的母亲系同母异父所生。经审理查明,2002年10月26日,原告周某某与被告牛某某举行结婚仪式,并于2006年4月4日补办了结婚证。2003年7月30日,原、被告生育长子牛涛,2005年8月12日,原、被告生育次子牛林。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原、被告从今年7月分居生活,现原告申请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婚姻无效。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两人登记结婚,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该婚姻关系无效,依法应予解除,对原告田某要求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并判决无效。对于判决婚姻无效后本案涉及的的孩子抚养问题,依据法律规定,原、被告都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为了孩子健康成长及良好教育,牛涛由原告周某某抚养,牛林由被告牛某某抚养,原、被告互不承担抚养费。故依照《》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之规定,判决如下:牛涛由原告周某某抚养,牛林由被告牛某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两被告各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陇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庞伟宏审判员杨朝辉代理审判员马根富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闫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