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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贺八法执字第7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卿月明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贺八法执字第773号申请执行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现住贺州市建设中路2号。被执行人:卿月明。申请人贺州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卿月明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四查”查银行、查土地、查房产、查车辆均无财产,且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经与执行申请人核实本案的执行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本案进入无财产执行专项管理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63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先强审 判 员  廖 锋助理审判员  韦 城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容 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