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滑民一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景恒亚、万素芳等与徐芳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恒亚,万素芳,徐芳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字第677号原告景恒亚,男,1981年6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滑县新区。原告万素芳,女,1982年1月25日生,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徐芳科,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西太康路121号。负责人赵瑞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景恒亚、万素芳诉被告徐芳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被告徐芳科涉嫌交通肇事罪,(2013)滑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案件未审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景素祯审判员 郝耀华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