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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和执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砂阳路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砂阳路支行,许秀艳,程思宇,孙德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沈和执字第0156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砂阳路支行。法定代表人韩洋,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许秀艳,女,汉族。被执行人程思宇,男,汉族。被执行人孙德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砂阳路支行与被执行人许秀艳、程思宇、孙德庚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9日作出(2013)沈和民三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4月28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3)沈和民三初字第006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强审判员 胡海英审判员 赵维振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荣 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