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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一初字第222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廖勇与艾来提·努尔买买提、阿孜古丽·阿不都克热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勇,艾来提·努尔买买,阿孜古丽·阿不都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民一初字第2224号原告:廖勇。委托代理人:华龙,新疆旭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被告:阿孜古丽·阿不都克热木。原告廖勇与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阿孜古丽·阿不都克热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勇及其委托代理人华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阿孜古丽·阿不都克热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勇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7月20日和2013年10月10日,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分两次从原告处借款六万元及两万元,并出具两张借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被告每次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8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送达费。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阿孜古丽·阿不都克热木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7月20日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给原告廖勇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内容为:“今借廖勇60000元整(陆万元),艾来提,2013.7.20,650103195804052817,储蓄卡号6221888810009535472。2013年10月10日出具一份借条,载明内容为:今借廖勇20000元(贰万元整),艾来提,2013年10月10日。该款艾来提·努尔买买提至今未予归还。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上述事实有借条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存卷为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借原告廖勇现金8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为证,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应当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廖勇要求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归还借款8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阿孜古丽·阿不都克热木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阿孜古丽·阿不都克热木偿还原告廖勇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200元,共计2000元由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阿孜古丽·阿不都克热木负担。上述被告艾来提·努尔买买提、阿孜古丽·阿不都克热木应给付原告廖勇款项合计82000元,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逾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美 丽 班人民陪审员 孜亚克孜人民陪审员 谢 亚 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孟 祥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