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刑执字第0297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与刘英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英侠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石刑执字第02974号罪犯刘英侠,现在河北省子监狱服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1日作出(2003)沧刑初字第249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彦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执行。2007年2月1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2010年4月29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2012年7月24日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于2014年7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九个月年,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女子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监规,认真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较好完成劳动任务,受到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个,考核记功1个,单项记功3个,考核表扬3个。经审理查明:罪犯刘英侠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有河北省女子监狱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和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刘英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英侠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7年2月11日起至2020年3月10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审判员 刘亚莉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瑞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