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宝行初字第21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周天永与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天永,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宝行初字第216号原告:周天永,农民。委托代理人:杨利民,河南成胜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宝丰县商酒务镇。法定代表人:张会军,系镇长。原告宝丰县商酒务镇古城村村民周天永诉被告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行政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以案外协调解决纠纷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撤诉是原告周天永的法定权利。本案在诉讼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天永撤回对宝丰县商酒务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天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应敏代理审判员 温世举人民陪审员 王梓羽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要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