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临行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保勇、张红霞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临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张保勇,张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临行执字第36号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陈晓静,局长。被执行人张保勇。被执行人张红霞。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10月1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张保勇、张红霞社会抚养费行政决定征收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5月30日以被执行人张保勇、张红霞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为由,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分别作出临社抚费征字(2014)第103051、第1030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分别向张保勇、张红霞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的行为分别征收社会抚养费109210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社抚费征字(2014)第103051、第103052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4年5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张保勇、张红霞。被执行人张保勇、张红霞在法定期限内未依法提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社抚费征字(2014)第103051、103052号行政征收决定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张保勇、张红霞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申请人临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临社抚费征字(2014)第103051、103052号行政征收决定书。二、被执行人张保勇、张红霞必须于2014年10月28日前缴纳社会抚养费共计218420元。三、被执行人张保勇、张红霞逾期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审判长 王新勇审判员 聂志军审判员 王翠君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其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