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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富民一初字第342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6

公开日期: 2014-12-06

案件名称

彭正高诉吴明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正高,吴明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民一初字第3420号原告彭正高,男,197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宜宾县龙池乡溪鸣村桃花组。被告吴明涛,男,198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富顺县永年镇高河村三组17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帕克顺县富世镇釜江大道交管小区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彭正高诉被告吴明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富顺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彭正高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正高以与被告吴明涛已履行赔偿义务为由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彭正高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彭正高负担。审判员  舒友权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大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