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鄂硚口执字第00989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金晶与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晶,金长桥,艾小梅,金小牛,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硚口执字第00989号申请执行人金晶,女,198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金长桥,男,1958年2月22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艾小梅,女,196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金小牛,男,195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沿河大道436号丽水康城办公楼。法定代表人陈玉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硚口民三初字第000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硚房集团有限责任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武汉市硚口区汉中路80-82号直管公房(建筑面积26.85平方米)承租人金树藩过户至金晶名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游向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夏建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