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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民初字第00670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王建道与张勇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道,张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民初字第00670号原告王建道被告张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道诉张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建道于2014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建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道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道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连同代理审判员  惠 强人民陪审员  李示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