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安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阳县某信用联社与刘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诉刘某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某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