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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执字第362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安阳县某信用联社与刘某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安执字第362号申请执行人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被执行人刘某,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安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信用社诉刘某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审结,该案(2011)安民初字第0027号民事裁定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刘某在中国工商银行安阳某支行的存款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福栓审判员  王庆林审判员  龚向东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振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