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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潘行非审字第000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刘明军非诉执行审查案件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南市国土资源局,刘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潘行非审字第00051号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段士进,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刘明军,男,1975年8月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收到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淮国土资罚字(2014)6025号行政处罚决定。经审查,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应依法履行相关程序,申请强制执行时应提供相关材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虽履行了相关程序但其对限期拆除的房屋,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风险评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淮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孙玉红审 判 员  蒋春阳人民陪审员  王怀雪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