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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5054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杜兴龙与陆海峰、李翠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5054号原告杜兴龙诉被告陆海峰、李翠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的(2013)青民一(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判令:一、被告陆海峰、李翠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杜兴龙借款人民币50万元;二、被告陆海峰、李翠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杜兴龙借款利息4万元;三、被告陆海峰、李翠峰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杜兴龙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3年7月23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四、案件受理费9,500元,保全费3,520元,共计诉讼费13,020元,由被告陆海峰、李翠峰负担。届期,被告陆海峰、李翠峰未履行义务。权利人杜兴龙于2014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陆海峰、李翠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8月29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陆海峰、李翠峰现去向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4年10月14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杜兴龙后,申请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安琴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