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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库垦执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徐海东与刘新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海东,刘新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库垦执字第00173号申请执行人徐海东,男,1980年出生。被执行人刘新国,男,1966年出生。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徐海东与被执行人刘新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我院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库垦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1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徐海东与被申请执行人陈宁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申请执行人在两年内分期分批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裁定如下:一、终结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2014年4月9日作出的(2014)库垦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徐海东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新审 判 员  俞博文代理审判员  谢桂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丽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