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执字第556-5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鲁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鲁英,路涛,姜岳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556-5号申请执行人平阴县农��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阴县。法定代表人刘绍旺,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广平,男,汉族。被执行人王鲁英,女,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路涛,男,汉族,住平阴县。被执行人姜岳雷,男,汉族,住平阴县。本院在执行平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鲁英、路涛、姜岳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鲁英、路涛、姜岳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向金融机构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信息,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路涛与姜岳雷的银行存款共8005元,现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继续冻结,在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的标的总额为6000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8005元,其中缴纳执行费975元,��申请人703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立案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阴县公证处作出的(2012)平阴证经字第2901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广荣审 判 员 董 媛代理审判员 王恩平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广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