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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郧县执字第00358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彭兴民与杨立文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兴民,杨立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字第00358号申请执行人彭兴民,居民。被执行人杨立文,居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郧县人民法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004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杨立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立文于2014年9月5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立文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杨立文银行存款(或合法收入)2155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循奇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