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梅执字第514-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梅河口市嘉信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郭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河口市嘉信牧业担保有限公司,郭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梅执字第514-1号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嘉信牧业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浩。委托代理人陈波,女,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郭俊,女,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4)梅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调解原告梅河口市嘉信牧业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郭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4)梅民初字第17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利军审判员 蔡学成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