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城执字第2445-1号
裁判日期: 2014-10-25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李惠东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445-1号被执行人李惠东,外号阿东狗,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于**省**市,小学文化,捕前住**市**区**路**号,无业。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01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2002年1月3日被逮捕。关于被执行人李惠东贩卖毒品罪一案,本院于2002年3月14日作出(2002)城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李惠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依职权对该判决的罚金刑部分移送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经查,被执行人李惠东现下落不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惠东目前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2)城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对李惠东罚金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立平审判员 郭海春审判员 陈文新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燕玲 微信公众号“”